
高考的基本功能是幫助高校錄取學生、學生選擇高校。錄取學生是高校的基本任務,選擇高校是學生的基本權利,它們的存在不取決于高考制度。
高校錄取學生、學生選擇高校的做法,有教育上和社會上的功能要求,但世界上沒有統一格式。現在的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只是其中之一。無論這種制度設計得多么嚴密和復雜,它的基本功能,仍是幫助高校錄取學生、學生選擇高校。
長期以來,我國高考一直保持著檢測高中教育的功能,其考試科目與命題等都直接依據高中課程,并由高中教師參加。這種做法顯然是功能性的。因為有這種功能,高校招生自然就不能由高校獨立處置,只能采取統一入學考試,由政府部門來組織。它自然就成了高中教育的指揮棒、走向應試教育。這個問題顯然已經引起了一定的重視。
《規劃綱要》指出:“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以統一入學考試為基本方式,結合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目前,教育部門已開始推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這將使高中教育階段有獨立的測試方式。雖然是很有益的探索,但可惜的是,在促進高考改革方面的作用還很有限:統一入學考試就是基于高中教育的文化考試,與學業水平考試性質相同,為何要分設?又何必要結合呢?可能結合以后,高考的功能會越來越模糊。
因此,建議政府進一步明確高考與學業水平考試的功能區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是需要的,它們的功能就是檢測高中教育狀況。每個高中生都應該有這種真實的記錄,這與是否高考沒有關系。但它與高中畢業考、高考同時存在,勢必彼此影響權威性和效率,這就是制度性的問題了。
在功能區分的基礎上,不妨設計兩種考試合作的辦法。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完成以后,高校可以將這些結果作為選拔參考依據。而更為關鍵的是,高校如何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是政府統一規定還是各校自行規定?規定什么內容和程序?這些問題現在研究得不夠充分,需要形成共識。但應該確定的是,有關規定必須在各校的招生方案中表明,如科目、成績、權重等要求,使考生事先可以清晰的掌握,以便作出自己合適的選擇。
如果這些做法可行的話,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統一入學考試的功能實際上已經存在了,高考可以不作為檢測高中教育的工具。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取代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統一入學考試,這是最需要政府下決心的問題。為高考而維持高考,這終究是主觀意圖,而不是客觀的功能需要。高考改革促進了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的建立,這就是成績。使一個功能復雜的高考,從此變成了關系更明確的兩個教育階段之間的合作,這就是教育事業發展的成就。改革有立有廢,只要有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敢立敢費。有了新制度,再維持舊制度,必然有功能性矛盾,最后新制度也不會見效。
高校錄取學生、學生選擇高校,大致來說有三個基本程序:一是公告階段,即高校公布招生方案,考生選擇申請學校;二是選拔階段,即高校審核測試,考生表達所長;三是接受階段,即高校通知并提供錄取報到服務,學生完成錄取報到手續。高考制度的改革,無非是幫助高校和考生更有質量或更有效益地完成好這三個動作。
從公告階段來說,現行的高校招生名額國家統一分配管理制度。而《規劃綱要》則指出:“完善高等學校招生名額分配方式和招生錄取辦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有利于優秀人才選拔的多元錄取機制”。
顯然,高考改革將基本延續這種分配管理制度。可名額如何分配算是最公平的呢?造成公平問題的根本原因,是高等教育的地區差距、人口流動與戶籍制度、高中教育的地區差異和高考地區化、以及高校選拔標準等問題。名額問題只是它們的反映。
一般來說,要消減地區差異,就不宜強化地區性。而高考改革的一大關鍵,就是深入研究學業水平測試制度中的國家標準問題。如果這里有全國性的測試結果,那就可以改變高考地區化的局面,促進高校實施全國性或名額不分省分的招生,并有效地把入學能力要求與機會公平結合起來。
從選拔階段來說,現在的測試活動相當繁復,既有高校自主測試,又有統一的高考,成績都有效,但都不是決定性的。相應的政策也相當復雜,考生很難放心地放棄什么。在這種局面下,選拔對于人才培養的引導作用已經不受重視。
《規劃綱要》指出:“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以統一入學考試為基本方式,結合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對特長顯著、符合學校培養要求的,依據面試或者測試結果自主錄取;高中階段全面發展、表現優異的,推薦錄取;符合條件、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行業、地區就業的,簽訂協議實行定向錄取;對在實踐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專門程序,破格錄取”。
很顯然,擇優、自主、推薦、定向和破格等五種錄取并行,確實有了多元錄取的樣態。但它們價值取向是不同的,性質和責任也是不同,要準確界定。高校選拔工作,由兩個核心環節有機組成。一是制訂選拔標準(包括內容),二是確定測試方式(包括活動組織)。這兩個環節不能自主,高校就不是選拔的責任者。
上述五種錄取,其測試標準和方式都不同,政府、高中、行業等部門都可能參與,責任變得模糊,高校很難說有多少自主權,也很難對選拔失誤或考生意見承擔確切的責任,而推委的余地倒是很大。
建議政府深入研究高校在選拔中的責任和權利,《規劃綱要》中提出各種錄取,最好只作為建議渠道,各高校可以根據自己和考生的具體情況來實施。這個責任關系明確了,選拔的責任才有可能成立,否則,聯合或組合的選拔行為,往往會變成集體責任,考生很難追究。
在現行的高考制度下,報考高校是重大的群體活動,各方的利益訴求特別多樣。高考制度涉及政府、高校和考試機構,其中任何一方的工作錯誤,都可能導致公共事件。
探索中國高等教育招生的新方式,需審慎思考“本科招生統一入學考試”這種方式的可持續性問題。統一指什么范疇?高中教育是否有確定的統一性?高考現在還有多少統一性?分省命題和考試是否屬于統一?自主選拔是否屬于統一?如何理解國民教育的統一性?不同教育階段如何實現統一性?
再說得大一點,中國的發展如何發揮人多的優勢?如何為公民發展開通更廣闊的路徑?如何創造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平等、多樣發展的格局,教育如何擺脫千人一面的局面?社會如何擺脫大規模攀比的困境?如果把一種集中統一的方式設計得很復雜,試圖兼顧各種社會因素,最后勢必功能削弱。
從教育發展的規律來說,政府的作用還是在于培育和促進高校自強,廣泛發揮高校的主體作用。中國的高校招生方式,錄取責任越具體,責任主體越確定,群體活動才可能形成新秩序。(復旦大學(微博)副校長 蔡達峰)